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恩市社保发﹝2016﹞17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6〕28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6〕2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定范围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相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
坚持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167元)。所有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口径按(恩施州人社发〔2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费比例及标准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为19%,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根据本人收入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内自行选择核定缴费(2016年度缴费月工资基数分别为2060元、2400元、2740元、3090元、3430元、5150元、6860元、8580元、1029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为8%,个人为2%),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3%;灵活就业人员可按7.5%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标准:一类行业0.3%、二类行业0.6%、三类行业1.05%、四类行业1.35%、五类行业1.65%、六类行业1.95%、七类行业2.4%、八类行业2.85%;煤矿和非煤矿山按生产吨位数核定,标准为煤矿8元/吨,非煤矿山2元/吨;建设工程按工程中标价的5‰核定,同时执行差别费率和与支缴率挂钩的浮动费率。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五)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 0.7%,个人0.3%)。
四、申报核定时间
(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按年申报全体职工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变动情况,按月核定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实行预缴,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申报核定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按年核定,应在每年7月核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保险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保险年度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不变。
(二)用人单位在保险年度内首次申报核定时,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以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呈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缴费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应提交《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我局依据申报表核增(减)缴费数额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征集通知单》后,不再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四)用人单位核定工伤保险时,应按实名制要求提交职工花名册,核定缴费后有增减变动的,要及时报送增减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申报核定时,应按规定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对在稽核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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