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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标准 每人每年提高至420元
7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今年起,我区城镇居民医保财政人均补助再一次提高标准,从每人每年380元提高至420元,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7元,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43元。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此外,2017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50元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我区《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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