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之日止。延长工程期限但不增加项目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凭批准文书或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签订合同期限延长的协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参保期限手续;延长期限且增加项目预算的,新增加的预算部分应补充缴纳工伤保险费。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项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实名登记手续。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携带哪些资料?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分期发包给各专业承包企业的,由各专业承包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到帐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以此作为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携带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txt)及纸质文档;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具体措施? 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参加五一劳动奖状等先进评选;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发生工伤后处理简要流程: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该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目前,市区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为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范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康复。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向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无锡市同仁国际康复医院)申请康复。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单位及职工无需垫付康复费用。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5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定期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文字来源:无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