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诉重庆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法律资讯丨尽在掌握作者:日期:2016-07-07

【裁判要旨】

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8日,重庆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才公司)与田某某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约定:某某人才公司将田某某派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以下简称重庆测绘院)工作,派遣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工作岗位为测绘。2013年10月7日,某某人才公司与田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派遣期限续签至2015年10月7日止。某某人才公司为田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9月1日,田某某在从事野外测绘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5日,田某某经鉴定为伤残八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4月24日,某某人才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了与田某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23日,田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人才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1223元,并要求重庆测绘院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某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880.37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田某某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即某某人才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即重庆测绘院并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故田某某要求重庆测绘院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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