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 劳动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济宁政务作者:日期: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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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圣城网讯 目前,全市已经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市安委会特别发布提醒,当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如何认真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保障,其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就是行之有效的举措。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当达到哪些条件时,需相应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据介绍,温度衡量的重要指标为: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工单位还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另一方面,用工单位还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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