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初或参保当月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规定每月定时划拨个人帐户基金到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就医时,只能使用当月个人帐户基金及以前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现金负担。
2、医保中心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设立医疗保险编号,发放与个人帐户相应的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3、 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参保职工凭IC卡及身份证(特殊姓名的附医疗保险专用卡副卡)结算医疗费用。当参保职工持IC卡就医、购药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自动注入和冲减。
4、个人帐户实行年终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对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处理时也进行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职工所有,并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范围内进行工作调动时,转移人员的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
6、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调往非统筹地区时,参保单位专管员应持单位证明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IC卡注销手续。若该地区已实行医疗保险,从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汇往异地医疗保险机构;若该地区未实行医疗保险,从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参保单位转个人。
7、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入时,需持医疗保险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原参保地区个人帐户汇款到帐后,个人帐户资金随之注入。
8、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安置时,持单位及户口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收回IC卡。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医疗费用时,凭就医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报销,其个人帐户金额自动冲减。
9、参保职工死亡时,参保单位必须持有效证明于次月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个人帐户清算和IC卡注销手续。从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医保中心核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单位转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10、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停保手续时,从登记之日起三天内,参保人员转入灰名单。续保后由灰名单转出。若无复保可能(出国定居、服刑十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单位转个人。以后再参保按新参保处理。
11、参保职工复保时,由单位专管员持单位证明办理复保手续。连续参保时间将停保时间扣除,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12、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欠交保费,从欠费当月,参保单位或个人转入灰名单,补缴后由灰名单转出。
13、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IC卡丢失时,需持单位证明信办理挂失手续。自挂失之日的次日起其个人帐户封存生效,参保职工转入黑名单。补发IC卡后三天内由黑名单转出,IC卡恢复正常使用。转入黑名单前个人帐户造成的损失,由参保职工自负。
14、 参保职工进入灰名单后,IC卡仍可用于门诊、药店费用支付,直到个人帐户冲减到零,但不能用IC卡办理住院手续。转入黑名单后,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全部封存,IC卡不能使用。
15、 IC卡是个人帐户基金的载体,参保职工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