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沧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一、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具有市区(包括新华区、运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辖区“城中村”居民,在市区学校就读(以学籍为准)的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儿,均可以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城镇职工能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沧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提供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5、属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城镇居民到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后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缴费单位,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1、在校学生、入托幼儿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

①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至60周岁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3、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参保居民年龄计算有什么规定?

参保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18周岁和60周岁居民参保的年龄计算截止到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八、参保居民什么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什么时间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下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九、不在规定时间内缴费或中断缴费对个人有何影响?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当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在当年缴费期未参保而在以后年度参保的,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实行3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从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起始日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缴费期之后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90日内办理户籍登记后,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缴费期之后户籍关系新迁入人员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人员,应在户籍迁入的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参保居民就业后参加的居民医保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参保居民什么情况需要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户籍迁出本市、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支付期内,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不退还、不转移;尚未进入待遇支付期的,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予以退还。

十四、参保居民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超出目录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什么是起付标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前,患者个人须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医保基金才开始按比例给付的标准。

本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在一个医保待遇支付年度内,自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年度计算,在校学生、入托幼儿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其他参保居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十七、参保居民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参保居民使用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属于医保限价支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医保限价标准执行),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支付。

十八、参保居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3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降低10%。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入住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批准转外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患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参保居民患病到哪里就医?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患病须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24小时内使用医保IC卡办理住院手续。参保居民不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一、参保居民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怎么办?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填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再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签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诊治。

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参保居民哪些门诊大病纳入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是多少?

门诊大病特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治疗。

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医保证(卡)、近期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大病认定手续,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大病患者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一个待遇支付年度内不得变更。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能否报销?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二十四、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

如果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配偶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补助可选择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但不能重复报销。

二十五、参保居民需要急诊抢救治疗的怎么办?

急诊抢救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属于《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的急诊抢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急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

二十六、参保居民在外地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怎么办?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入住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及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突发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不符合本市急诊抢救住院病种的(以病历为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七、参保居民出院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属于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十八、参保居民经批准在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就医、外出探亲、旅行期间急诊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0日内,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持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有效票据、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十九、住院过程跨年度的结算时间如何计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办理出院手续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

三十、参保居民出院时带药有什么规定?

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且不得带输液和注射药品。

三十一、参保居民的医保IC卡遗失或损毁怎么办?

医疗保险IC卡不慎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7个工作日后携带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新卡。若医疗保险证不慎遗失或损毁,持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即时补办。 

三十二、参保居民的缴费年限是否与享受医保待遇挂钩?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三十三、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互不视同,不能连续计算。

三十四、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在校学生、入托幼儿及非在校少年儿童为每人每年2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十五、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比例是多少?最高赔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予以赔付。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三十六、参保居民如何申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

参保居民申报大额医疗费用,应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票据、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和IC卡等资料、通过市医保中心向承担大额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

三十七、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三十八、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赔付额是多少?

参保居民因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100元以下部分免赔,100元以上部分按80%额比例赔付,年度内累计赔付额不超过8000元。参保居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给付保险身故金10000元。

三十九、参保居民如何申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应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向经治医师如实陈述受伤经过,填报《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经医院医保科审核签章后,在24小时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凭有效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医保IC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通过社区或学校报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向承担大额保险的商业保险办理结算赔付手续。

四十、参保居民的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打架斗殴、故意自伤自残、自杀、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责任事故所致伤病的;

4、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沧州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

基金征缴(参保咨询)电话:3206622

信息管理(IC卡挂失)电话:3206623

医疗管理(备案登记)电话:3206625

待遇审核(费用报销)电话:3206620

3、沧州市医保中心办公地址:

御河西路沧州人力资源市场二楼业务大厅

4、劳动保障免费咨询电话:12333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