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来源:秦皇岛社保局作者:日期:2016-06-06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所谓的单位成建制转移,是指一个单位全部从甲地搬迁乙地。如果一个单位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原来该单位及职工已经在甲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多年的失业保险费,他们搬到乙市,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不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才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就是承认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转移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转移就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出具证明后的六十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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