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服务三促进”和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要求,贯彻《市政府关于减税费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快速发展、转型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自身职能梳理出了扶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意见。
一
就业创业政策
1、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经培训获证的,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2、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企业,按人均贷款最高10万元,最高为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每人最高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招工奖补政策。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市区工业大企业招工考核奖励。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每年按照不少于200万元安排招工奖补资金,用于辖区内企业招工奖励、培训补贴以及招工经费等。
4、企业职工教育费政策。
对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职工总数20%的企业,返还当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对企业招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3年内按照高级工每月100元、技师每月200元、高级技师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岗位技能津贴。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人标准的补贴。
人才服务政策
6、人才招引服务。
通过人才招引进校园活动、智慧宿迁网络招聘、周六人才招聘会等形式,为企业招引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
7、人才“购房券”政策。
对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分别发放5-200万元“购房券”。
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深化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将成熟的职业资格项目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企业自行组织技能人才评价鉴定。
9、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建立见习基地并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60%发放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10、留创项目补贴。
对企业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经报批,可获得1至3万元资助。
11、外国专家项目补贴。
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各类外国专家项目,经报批,可获得1至20万元不等的项目资助。
12、“双创博士”资助。
对博士创业类、企业博士后类人才,入选省“双创博士”,给予15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
社会保险政策13、降低社保费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由2%降至1.5%;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55%;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至0.5%;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总费率由42%降至38.55%,累计降低3.45个百分点。
14、缓缴社保费用。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担保材料,经报批,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15、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标准按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的1%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费。
16、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经申请,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劳动维权政策
17、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政策。
对于获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人社部门两年内免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并优先考虑安排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补助。
18、警示性维权执法。
劳动监察对日常巡查、专项监察、书面审查和日常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首犯不罚、情节轻微不罚、一事不再罚”。
19、降低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标准。
同一施工单位在市区范围内只交纳一次保证金;市区保证金标准从标的合同价款的2.5-3.5%降到1%,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帮扶解困政策
大病保险帮扶
20、职工患重、特大疾病时,企业和个人无需再缴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达到起付线的,享受不低于50%上不封顶的大病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
21、对职工因第三人原因致病或造成工伤,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可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失业职工帮扶政策
22、对参保失业职工按照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发放失业金,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获相关证书给予300—4000元补贴。失业人员首次成功创业,符合条件的,可获最高2万元一次性初创补贴。
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对企业缴纳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给予1年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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