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保障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医疗费的负担,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办[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二条 施范围: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三章、缴费及基金管理
第四条、缴费比例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以内,为暂不增加财政和企业负担,目前不另行缴费。生育保险医疗补助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金收不抵支时,统一提高缴费比例。
第五条、承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本级生育保险的具体结算工作。财政、卫生、物价、计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支出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第四章、补助待遇
第七条 生育医疗补助实行定额补助,标准如下:
引产:四个月至7个月(12周—28周)补助600元;
早产:7个月(28周—37周)补助850元;
足月顺产:37周以后补助 800元;
难产:(产力、产道、胎儿和精神、心理因素相互不能适应,而使分娩进展受到阻碍)补助1100元;
剖宫产:补助1900元。
生育保险医疗补助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八条、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章、就医和费用支付
第十条 保职工生育住院时必须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证件核实并确定身份。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代理机构)持《准生证》原件、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出院单、明细清单、医疗保险证、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待遇高于本暂行办法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给予补差,保持原待遇不降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劳动和社会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