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过程的六个法律风险,你能顺利应对几个?
李先生为某公司营销总监,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李先生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公司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很多认为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其实不然,在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都作了明确的限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两个方面,这正是用人单位容易忽略的地方。本案中,李先生没有达到季度营销目标,如果该公司在招聘广告、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或者岗位说明书中将季度营销目标明确为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招聘启事中,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不得虚假承诺。根据《就业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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