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费或已身份认证的城镇居民,但2015年因故未在缴费期办理2016年的续保缴费和身份认证的居民,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通知如下:
1、根据晋人社厅发[2016]38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规定:第四条,对上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错过本年度缴费期、参保人员要求补缴或身份认证的居民,可自行补缴当年的个人应缴额和财政补助资金,从缴费之日起满30日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根据晋人社厅发[2016]38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规定:第一条,2016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整;成年人缴费标准200元/人,未成年人缴费标准60元/人,故补缴金额为:成年人共计620元整,未成年人共计480元整;
3、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社区工作人员核对后统一交至医保中心居民征缴科,时间截止7月1日;
4、经医保中心审核完毕后,符合补缴的申请人到医保中心二楼大厅榆次农商行将全部补缴金额缴至指定账户,申请人持银行进账单到居民征缴科、财务科办理到账确认手续。
榆次区医保中心
居民征缴科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