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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对乙类药品、基药、床位费报销政策作了调整。宜宾市医保局就我市医保政策为广大参保人作进一步解读。
1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引导分级诊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为贯彻国家分级诊疗要求,也拉大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医负担,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针对的机构对象是哪些?
对象明确: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3对乙类药物如何调整?
不设自付比例。参保居民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注:乙类药品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4对基药如何调整?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减轻病人负担。
5对床位费如何调整?
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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