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广大城镇职工参保就医,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等政策制定如下宣传提纲: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年龄段划入比例划归职工个人帐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以职工个人缴费和划入部分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60元。
三、参保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报社保中心审核批准。
1、《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职工花名册和上年度12月份工资明细表;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批准参保并缴费后提供职工个人电子版照片一张办是医保卡。医保卡遗失,应持身份证到社保中心补办。
四、缴费
根据社保中心审核后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所填写的缴费金额,到留坝县农业银行缴款,持银行解款单到社保中心开具发票。
五、就医程序及待遇支付
1、参保患者应选择社保中心确定的协议定点医院,且按方便就近的原则和医院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就医。
2、患者入院时持医保卡到接治定点医院办理登记后即可住院。出院时患者只需支付起付金、按比例自付部分和自费药品等,其余应报销部分由医院和社保中心结算。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出差、休假在外地的在职职工因病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定点医院,并凭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医院入院通知书、本人医保证来社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住院。如本人及家属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时,需将以上全部资料寄回所在单位委托单位相关人员代为办理。住院发生的费用先全额自行垫付,出院时,将住院结算发票、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交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费审核、拨付手续。
4、根据汉市社险发[2014]23号文件,于2014年12月1日开通了西安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在以下18个医院住院的,持患者身份证和医保卡(从汉中市转院的需出具汉中市三级医院开具的转院审批单)到社保中心开具介绍信,然后持身份证、医保卡和介绍信到西安市的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18个定点医院是:陕西省人民医院、四军大西京医院、四军大唐都医院、西交大第一附医院、西交大第二附医院、西安市高新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武警陕西总队医院、长安医院、解放军323医院、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中医医院、四军大口腔医院、西安市第五医院、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
5、确需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患者,按规定需经社保中心批准同意方可住院治疗。住院发生的费用先全额自行垫付,出院时,将住院结算发票、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交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对县内无条件诊治,确需转往县外治疗的危重病人,由院方出具定点医院经会诊后的转院证明,并经社保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按规定转入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
7、对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单位暂不办理住院审批业务,个人帐户不予启动,责任由欠费单位自负。
8、医疗保险起付金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
项目 医院 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金标准(元)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自付比例(%) | 大病医疗个人自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在职 | 在职 | 退休 | |||
三级医院 | 2000 | 10% | 8% | 6% | 12 万元 |
二级医院 | 1000 | 8% | 6% | 6% | |
一级医院 | 500 | 6% | 4% | 6% |
9、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符合统筹基金报销的费用,市上将通过商业保险途径,最高再能报销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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