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新乡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方式及其他通知

来源:腾讯房产新乡站作者:日期:2016-06-24


近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发布三则通知,针对公积金做出响应调整。


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七、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地址: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三楼

    电话:2087600    2035516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7日


关于因结息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因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利息并打印利息清单,我中心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停止办理支取、转移、合户手续。7月18日(星期一)起恢复,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1日 


重要通知: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规范单位缴存及职工贷款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及职工贷款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变更增加时要求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二、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

三、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除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3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交社保单位要求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

四、办理“商转公” 、“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办理,过期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贷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价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

五、以上政策调整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流程、有效办理时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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