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8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 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