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镇市采取四项措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收缴、缴费情况定期公示、到龄人员待遇申领和生存认证等有关事项进行再次规范。
其中,在规范社保基金征缴流程上,特别是缴费环节,原则上不允许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劳动保障协理员代收现金,若因参保人员存在特殊困难,无法亲自办理缴费事宜的,必须确保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定期公示制度,规定每年1月1日—1月30日,每个乡(镇、社区)以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示村名单,对名单中的村(居)前5年缴费人员缴费情况进行公示,让缴费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缴费信息,原则上每个村5年必须公示一次,特殊情况的可每两年公示一次。
按照60周岁及以上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工作原则,全市各乡(镇、社区)要做好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的摸底排查、组织参保及待遇申领工作,确保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城乡居民及时领取待遇金。
同时,严格开展好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及养老金发放信息比对工作。要求各乡(镇、社区)每年5月——6月认真开展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防止社保基金遗失。采取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名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名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退休金发放人员名单等信息进行定期比对等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养老金重复领取、多领取及不符合条件领取等现象。
(来源:贵阳日报)
http://epaper.gywb.cn/gyrb/html/2016-06/21/content_473733.htm
2016年第118期 总第728期
本期编辑:王远军 审核:胡俯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