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将其列为今年重大改革任务。目前,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改革范围有哪些?缴费标准是多少?基本养老金又如何计发?成了大家首要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今日上午,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省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本次改革旨在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重要提醒: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和比例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8% 职业年金个人缴4%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基数为为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即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职业年金费用的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两部分资金构成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构成。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构成。
(3)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
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本息将计入个人账户,退休时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特别提醒: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针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原有工资政策,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改革后,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
后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在此之前,即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相关荣誉并于10月1日之后退休的,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给本人,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问: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外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不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仅限于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编外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内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
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已退休的人员待遇有无影响?
答: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待遇不受影响,只是待遇名称、支付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退休费变为养老金、由财政供养变为基金支付、由单位发放变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辞职、辞退、开除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对于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2014年
10月1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工
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
险关系。
问:对改革中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3〕30号)等有关规定,改革后事业单位将划分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但是,目前我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没有完成,有些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生产
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面临转企改制,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和工作推动:
一是已明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应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
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
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
保险制度。
问: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整体推进安排是怎样的?
答:
分批进行。初步安排: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管理核心系统正式运行后,全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式施行社会化发放。待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管理核心系统正式运行后,全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