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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市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
市级机关及参公单位须于7月底完成登记各县区年内完成
6月16日,记者从我市机关、参公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会上获悉,从2016年起,我市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起,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都应为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按财政供养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初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均从2016年1月1日起算,市级机关及参公单位须于7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各县区机关及参公单位须于今年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
机关及参公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后,确保了工作人员在受到工作事故伤害时,能够有章可循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为进一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积极作用。(记者 王婷)
来源:延安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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