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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促进我区工伤预防工作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工伤预防培训、教育、宣传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
●工伤预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预防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提取比例
●各市、县(区)工伤预防费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6%由设区的市、县(区)财政专户单独见账管理,2%由设区的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与工伤保险储备金同步上解自治区财政专户。
●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先申请、后使用,使用多少、申请多少的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办法》还明确提出建立工伤预防费专项检查制度,同时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职业危害,达到安全生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