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湖南正式成为国家医改试点省,6月16日,湖南省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公布了医改的新举措。在成为医改试点省之后,湖南省的医改新举措分外值得关注。在湖南省的药政中,让药企非常头疼的各地带量采购要变成省级带量采购了,不用再去单独各省进行药价谈判了,真是福音!
1、改革重点
重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医保管理体制、分级诊疗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互联网+健康服务"等方面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形成特色,为全国医改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2、这些病要下基层,基层用药和大医院衔接
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
3、人社厅主管药品采购、价格谈判
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相对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管理、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并发挥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统筹层次,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城乡医保制度市级统筹。
由于此项工作是人社厅牵头,重点谈到发挥基金管理、药品采购和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看来此后,在湖南药品采购和价格谈判工作要由人社部来主管来。
4、医保支付改革+临床路径、处方管理,全面控费
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配合按病种付费,推进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与责任共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5、回归省标,实现省级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这个词是为了降药价而产生,要带量,那肯定是一省的量要比一个区域和一个医联体更高。现在反而是各地区带量比省标价格高,也算得上是药招界怪现状了。不过,现在湖南省准备回归省标了。
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原则,全省集中招标,各地带量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医疗大数据系统运行后,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带量采购。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
6、全面推行两票制
医改试点省推行两票制,这是国务院的要求。湖南省提出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药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
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7、辅助用药被重点监控
对药品使用目录、药品定价、医务人员用药和辅助性药品使用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惩戒制度,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下面是湖南深化医改的试点方案部分内容(有删节)
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一)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2.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到2016年底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区域动态调整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挤压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支付和约束功能,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健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公立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规范医疗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开展处方点评,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控费责任。采用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的方式,对公立医院费用总量、单位服务费用均值、费用构成结构等进行监测。
把控费与对院长的奖惩和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等挂钩。加强财务管理。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措施堵浪费、增效益。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和收支管理,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完善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4.改革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二)构建多元办医协同发展机制。
1.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
县级原则上设一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一个中医院。市级和省级按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市办和省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减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特需医疗服务,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2.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在医疗卫生资源规划中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影像诊断、病理诊断、血液透析、中医类专科机构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发展专业性医疗管理集团。
公立医疗资源富余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运用市场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入社会资本建设以国际医疗服务、医学研发创新、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制造、现代中医药为核心业态的湖南健康产业园。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3.加快发展中医药服务。进一步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坚持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六位一体"的中医药联动发展模式,重点发展以健康养老、养生保健、慢病康复、健康旅游等业态为重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推进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服务。实施中医药"名医、名方、名药、名院、名校"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步伐,全面振兴湖湘中医药事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等负责)
4.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整合中西医资源,协同协作,提高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
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高端化、多样化和差别化的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三)构建分级诊疗有效运行机制。
1.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诊疗;县级及二级医院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和部分疑难病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疑难病转诊,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延续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布局,促进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适当向中心卫生院集中。在医疗资源短缺、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可依托中心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中医、康复、护理等特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创建三级医院,提升在县域医疗体系中的龙头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2.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推行基层首诊。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
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规范双向转诊。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建立分级诊疗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构建促进分级诊疗的运行新机制。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考核。实施对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分类管理,防止过度医疗、无序就医和边界不清,促进形成理性就医、合理诊疗的医疗新秩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等负责)
4.建立纵向医疗联合体。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疗联合体。省部属公立医院可根据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牵头组建省域纵向医疗联合体,重点支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
县域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疗联合体。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医疗联合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骨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岗、远程诊疗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等负责)
(四)构建医疗保险统一运行机制。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合理分担、稳定可持续的动态调整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整合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诚信管理,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相对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管理、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并发挥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统筹层次,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城乡医保制度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配合按病种付费,推进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与责任共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等负责)
4.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基本实现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即时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研究建立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解决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周转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5.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报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构建药品供应保障规范运行机制。
1.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原则,全省集中招标,各地带量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医疗大数据系统运行后,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带量采购。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全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提高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医改办等负责)
3.完善药品供应配送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药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配送资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4.健全药品监管机制。强化药品日常监管、电子监管、监督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对药品使用目录、药品定价、医务人员用药和辅助性药品使用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惩戒制度,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