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有变

来源:掌上莲城作者:日期:2016-06-20

两个月前,许昌市人社局印发了《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施行。6月16日,记者从人社局医保中心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变化。


有没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标准不同

在这次调整之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按4.2%比例缴费,比单位职工按8%比例缴费标准要低。因为缴费标准低,所以老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调整后,对我市按单位职工缴费比例(即8%)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这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是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建立的,可以自由选择建立或者不建立。选择不同,每个月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不同,按照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和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不同,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2.60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3.52元。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大病保险)缴费标准都是每人每年200元。


缴费时间由按年缴费

变为按月缴费

新办法施行后,由过去的按年缴费变为按月缴费。由于新办法是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正在进行一系列调整,很多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及时按新办法到指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医保费相关手续,因此,今年缴费时间往后推一个月,8月31日之前都为正常缴费时间。

2016年6月30日前无欠缴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6年8月31日以前缴纳2016年度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按规定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30日缴费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12月1日以后缴费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推迟18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6年6月30日前欠缴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6年8月31日前补缴欠费并缴纳2016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推迟18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8月31日后补缴欠费并缴纳2016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之日起推迟18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欠费和推迟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开通了银行代扣代缴业务

缴费方式更便捷

在没有调整政策之前,老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到参保所在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费。“每年到缴费的时候,会出现拥堵的现象,而且有些人距离比较远,也十分不方便。”市医保中心基础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每年的六月、七月,是参保人员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高峰期,每到这个时间段,排队交费的人挤满了服务大厅。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不用再每年集中排队到职介中心缴费了,不仅方便了参保人员,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此需重点说明一下的是,缴费时限有所变化,老办法是按年缴费,新办法是按月缴费,不按规定缴费,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将会受到影响。

2016年6月30日前无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与建设银行签订有代扣代收协议的由建设银行按月代扣代收;未与银行签订代扣代收协议的人员,应每月到建设银行缴费。

2016年6月30日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应先到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补缴2016年6月30日前的医疗保险欠费,再由建设银行(需与银行签约)代扣代收或个人到建设银行网点按月缴纳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需要咨询,请在正常工作日拨打咨询电话:12333。


(许昌晨报 记者 杨佳倩 通讯员 宋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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