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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内容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中心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的又一实质性举措。此次新政调整主要包含五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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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以缴存职工余额计算的倍数,全市各管理机构由原来10倍、11倍统一调至12倍,对于我市20.94万低收入水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是利好消息,将有效提高职工购房时的可贷额度,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职工购房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最低调至20%,二套房最低调至30%。对于住房刚需和改善性需求的职工来说,将大大减轻职工筹措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
二套房贷款取消首套房建筑面积须低于全市或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限制,贷款取消审查个人征信在贷住房贷款消费记录认定标准,异地贷款取消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以上三种标准的改变将使更多职工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有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免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的审查核实和盖章要求,这一实质性举措,将大大方便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办理过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再次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这一简化解决了我市缴存职工关心的提取申请资料重复提供的问题。
中心希望通过释放积极的政策信号,鼓励更多购房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政策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