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15年的起付标准为3万元,报销比例为65%,最高补偿限额(包括基金和本人支付部分)为起付标准的10倍。
2016年1月,市医保处完成了2015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2月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的发生及报销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提取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名单及费用,共提取符合报销政策的43人,实际报销金额超50万元,并在当月完成了款项支付,将救命钱以最快的速度发放到病人的手中,得到病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