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会同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正式启动2016至2020年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
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扶贫办(局)、团委:
自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贴基层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培养使用,完善政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统筹开发服务岗位。各地要在重点开发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努力满足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要统筹考虑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在服务岗位覆盖上优势互补、各有侧重,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三)规范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科学设置选拔招募条件,提高人员岗位匹配度,努力提升招募人员素质。要通过校园宣讲、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发布招募公告,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要进一步完善选拔招募制度,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做到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杜绝选拔招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二)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地要指导基层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三支一扶”人员作用,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其他保障力度。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日常服务。各地“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三)做好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是服务期满人员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由省级“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加盖印章并发放。省级“三支一扶”办要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四)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共 青 团 中 央
2016年4月20日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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