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关于申请查询缴存记录及出具
缴存证明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关于申请查询缴存记录及出具缴存证明业务操作规定》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日
关于申请查询缴存记录
及出具缴存证明业务操作规定
为规范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司法机关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合理应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安全,现就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查询缴存记录及出具缴存证明的业务操作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记录查询
(一)单位申请查询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单位版(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查询
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系统”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单位版系统”直接查询。
2、窗口查询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到所辖分理处进行查询。
(二)职工申请查询
缴存职工本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网上查询
职工本人可以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查询。
2、窗口查询
职工本人可以持身份证在中心各分理处进行查询。
3、专线查询
职工本人可以拨打12329服务热线通过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4、联名卡查询
职工本人可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本市范围内交通银行的多媒体机查询。
(三)司法部门查询
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要求查询单位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提供介绍信和工作证向单位或者职工缴存分理处申请协助查询。
二、住房公积金证明出具
(一)单位申请出具
缴存单位因上市、审计等原因需要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当由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提出申请,分理处应当认真核实,据实出具(见附件1,一式两联)。
(二)职工申请出具
缴存职工因本人需要,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也可以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职工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申请出具缴存证明(见附件2)或者账户明细(最近36个月的缴存明细)。
(三)司法部门申请出具
法院或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单位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由承办人持调取证据的司法文书及工作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向单位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提出申请,分理处应当认真核实,据实出具。
三、业务办理
(一)业务内容:查询内容包括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比例、余额和缴存明细等相关信息;缴存证明出具采用附件规定的标准格式,由归集综合岗办理;以其他格式出具缴存证明的,必须经分理处负责人同意;
(二)印章使用:缴存证明的出具应当使用分理处业务专用章,不再加盖中心公章;如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使用中心公章,应当填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使用印章审批卡(见附件3)》,并按照程序逐级申报;
(三)工作时限:查询和出具缴存证明申请应当即时予以办理,但缴存证明需要使用中心公章的3个工作日给予回复,单位或者职工对查询结果、缴存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四)归档保存:出具缴存证明后,应当将申请材料连同缴存证明一并装入当天的汇缴业务档案。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
缴存 情况 | 单位账号 | 职工账号 | ||
起缴年月 | 缴至年月 | |||
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 | |||
缴存基数 | 月缴存额 | |||
单位月缴存额 | 职工月缴存额 | |||
缴交状态 | 职工账户余额 | |||
住房 公积金 管理 中心 意见 |
分理处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业务使用印章审批卡
分理处名称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 请 人 | 身份证号 | ||||
业务类型 | □缴存证明 □其他 | ||||
用 途 | □申请异地贷款 □其他 | ||||
用 章 | □公章 □法人名章 | ||||
分理处意见 | |||||
归集管理处意 见 | |||||
分管主任 意 见 | |||||
主任意见 | |||||
附:1、按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
2、此审批卡一式一联,归集管理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