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现行有效的85个规章(完全目录)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作者:日期:2016-06-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人社部公告〔2016〕1号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施行日期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

第1号

2008.9.18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社部令

第2号

2009.1.1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社部令

第3号

2009.9.1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令

第4号

2009.11.9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社部令

第5号

2010.1.20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社部令

第6号

2010.3.16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

第7号

2010.11.12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

第8号

2011.1.1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社部令

第9号

2011.1.1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社部令

第10号

2011.1.1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令

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11.5.1

(2015.4.30)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

第12号

2011.5.1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

第13号

2011.7.1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社部令

第14号

2011.7.1

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社部令

第15号

2011.7.1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社部令

第16号

2011.10.15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社部令

第17号

2012.1.1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社部令

第18号

2012.9.1

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

第19号

  2013.7.1

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令

第20号

2013.11.1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令

第21号

2014.4.1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社部令

第22号

2014.3.1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社部令

第23号

2015.2.1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

第24号

2015.4.30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社部令

第25号

2015.10.1

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人社部令

第26号

2015.11.12

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令

第27号

2016.2.16

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

第28号

2016.4.12

29

人事部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人调发

〔1990〕8号

1990.4.14

30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人计发

〔1990〕17号

1990.8.14

31

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人职发

〔1990〕4号

1990.11.10

32

人事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人调发

〔1991〕4号

1991.2.4

33

人事部

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调发

〔1994〕3号

1994.3.25

34

人事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人职发

〔1994〕14号

1994.10.31

35

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人薪发

〔1994〕50号

1994.12.22

36

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人职发

〔1995〕6号

1995.1.17

37

人事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薪发

〔1995〕32号

1995.5.1

38

人事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

〔1995〕153号

1995.12.14

39

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人发

〔1996〕55号

1996.6.17

40

人事部、

工商总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01.10.1

(2005.4.22)

(2015.4.30)

41

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

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03.11.1

(2005.6.24)

(2015.4.30)

42

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

第6号

2006.1.1

43

人事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

第7号

2007.11.6

44

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令

第8号

2008.1.1

45

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

第9号

2008.2.15

46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劳人培

〔1986〕22号(人社部令

第7号修改)

1987.1.1

(2010.11.12)

47

劳动部、

税务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48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49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50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51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

1995.1.1

(2010.11.12)

52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5.1.1

53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

〔1994〕447号

1995.1.1

54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481号

1995.1.1

55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5.1.1

56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5.1.1

57

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5.1.1

58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5.1.1

59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60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

〔1995〕223号

1995.5.10

6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10.1

62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经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人社部令

第7号修改)

1996.5.1

(2010.11.12)

6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部令

第2号

1996.10.1

64

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65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劳动部令

第9号

1997.9.1

6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1999.3.19

6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1999.3.19

68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

2000.8.29

69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2001.1.1

70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

2000.11.8

71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

2001.5.18

72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

2001.5.18

73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

2001.5.27

74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01.12.1

(2015.4.30)

75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2003.4.1

76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

2004.1.1

7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2004.5.1

78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2004.3.1

79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

2004.5.1

80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05.3.1

(2015.4.30)

81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2005.2.1

82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2005.10.1

83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

2006.10.1

(2015.4.30)

84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

2008.1.1

(2015.2.1)

(2015.4.30)

85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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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仅为试发,不必阅读)


2015年劳动人事用工实用手册

(上海地区适用)



第一章 劳动用工..................................................1

一、招工..............................................................1

二、退工.............................................................. 1

三、劳动合同.......................................................2

1、 劳动合同的订立......................................2

2、试用期........................................................2

3、劳动合同的变更........................................3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四、规章制度.........................................................4 

第二章 工作时间.......................................................4

一、工时制度.......................................... ........................... 4

1、标准工时..................................... .............................4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5

二、延长工作时间........................... .................................. 5 

第三章 劳动报酬.......................................................5

一、工资折算..........................................................5

二、加班工资..........................................................6

三、假期工资..........................................................7

四、病假工资..........................................................7 

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标准

第四章 休息休假.......................................................8

一、婚假..............................................................8

二、丧假..............................................................9

三、生育假期..........................................................9

四、年休假...........................................................10 


第五章 工伤待遇......................................................12


一、工伤认定申请.....................................................12

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13

三、工伤致残待遇.....................................................14

四、工伤保险待遇.....................................................15

五、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 16

1、 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16

2、 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16

3、 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17


第六章 争议解决....................................................17


一、双倍工资.......................................................17

二、竞业限制.......................................................18

三、经济补偿金.....................................................19

1、 经济补偿类型.................................................. 19

2、经济补偿计算..................................................19

3、经济补偿缴税..................................................20


第七章 其他 .. ....................... ...........................20


一、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二、历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21

三、2015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表..........................21







 

第一章 劳动用工

一、招工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 应自招用之日起30 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

于印发《关于改进本 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

的通知(2003. 7. 1) 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

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就业促进法》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 1. 1)


二、 退工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

于印发《关于改进本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的通知 (2003. 7. 7) 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 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

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

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

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就业促进法》

(2008. 1. 1)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 5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视为用

(2008. 1. 1)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

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例》 (2008. 9. 18)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

执一份。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两

年备查。 






2、试用期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

(2008. 1. 1)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劳动合同的变更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约定的内容。 变更

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

(2008. 1. 1)

  劳动合同变更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

资单、 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

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013年 《上海高院民

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劳

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 按照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 

议案件最新观点》




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者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同:

例》(2008.9. 18)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固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与用人单位签

2009年上海高院关于 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适用《劳动合同法》若 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干问题的意见 因法定顺延事由, 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

年的, 不得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四、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

《劳动合同法》 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008. 1. 1) 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01 . 4. 30)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二章 工作时间


一、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

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 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实行

规定》的决定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5. 5. 1)

《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 1. 1)

  年工作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 月工作日:

算问题的通知》 250天÷12月=20.83天/月

(2008. 1. 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 需要安排职工激动作

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

《关于本市企业实行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

批办法》(2007. 1. 1) 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 应当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填写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申请表》 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的职工名册、 考勤记录等

其他材料。 



二、延长工作时间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

《劳动法》 工作时间;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1995. 1. 1) 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报酬

一、工资折算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 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

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算问题的通知》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8小时)

(2008. 1. 3)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 . 75天 




 

二、加班工资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1995. 1. 1)


(第四十四条) 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

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

付办法》(2003.4. 1) 位,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应当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 50%支

付工资;

2、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 在法

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

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

时间的月工资, 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工资数额的, 对加班工资的基数, 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

问题的解答》 扣除非常规性奖金、 福利性、 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

工资确定。

3、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 或双方形式上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标准明显不合常理, 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

中, 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 可参考实际收

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4、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标准。 



三、假期工资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

应担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 确定:

付办法》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

(2003. 4. 1) 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意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4、按照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病假工资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疾病休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

(连续休假六个月以内) (连续休假六个月以上)

连续 满八 满一年 满三年

年及 不满

不满 其以 一年 不满三 及其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 工龄 二年

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

假管理,保障职工疾 本人 40% 50% 60%

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 工资 60% 70% 80% 90% 1 00%

知》(1995. 10. 1)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注:

2014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

资计发。

2、 企业现行的疾病、 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

可继续保留。

3、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

假期内含有休息日、 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

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 低工资标准的 80%。

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

知》 (2000.4. 1) 个人应缴的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医疗补助费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5.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

本人 6 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

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7.2.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

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 5-10 级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 1-4 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标准

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计算 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 个月。

文件名称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2002.5.1)


 

第四章 休息休假

一、婚假  (有新文件了)

条件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假期 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到三天婚假。

男年满 25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待遇  按照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婚假工资。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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