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的审核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低保部门颁发的有效救济凭证(低保证、五保户证等)及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为准。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业务联系电话: 0454-12348 8809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