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理论】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安康法苑作者:日期:2016-10-29

 



一、工伤认定有关问题

(一)、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活动中是否具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附属职权

工伤认定机构具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附属职权,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工伤认定活动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对于认定劳动关系确实比较复杂的,工伤认定机构无法确认的,可以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待劳动关系确认结果确定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二)特殊企业的工伤认定,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

建筑企业、矿山企业将承包的工程或采矿权等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劳动者之伤为工伤,不应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注明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工主体责任指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赔偿案件中常见问题

(一)工伤认定是否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条件


立案时是对案件形式审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是对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偿请求能否支持的实质审查。立案时尚未到实质审查的阶段,因此,工伤认定不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条件。

(二)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重叠时如何处理


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工伤劳动者具有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可见,劳动者可以主张两项请求权,但第三人侵权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三)劳动者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能否以工伤为由进行抗辩。 

劳动者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人民法院应审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用人单位的抗辩不成立。

(四)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截止定残日,不超过12个月。伤情特别严重的,截止定残日,伤情仍然很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总的不可超过24个月。但对于伤情比较轻微的,可以一边治疗一边工作,则无需停工留薪期。

(五)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已经恢复工作,正常劳动所得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可否兼得。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已经恢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工资,不应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六)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见附表)

伤残等级

劳动关系状态

赔偿项目

标准

一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

1、27个月;2、90%

二级

1、25个月;2、85%

三级

1、23个月;2、80%

四级

1、21个月;2、75%

五级

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也可由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18个月;2、70%

解除劳动关系的:

1、18个月;3、24个月;4、24个月

六级

1、16个月;2、60%

解除劳动关系的:

1、16个月;3、21个月;4、21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13个月;2、15个月;3、15个月

八级

11个月;2、12个月;

3、12个月

九级

1、9个月;2、9个月;3、9个月

十级

1、7个月;2、6个月;3、6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其他费用:比如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相关规定和证据依法认定。




作者简介:李丹,安康中院民二庭,安康民商事审判领域内,年青的资深法官,集知性、智慧、温柔于一身的美女法官哦!

   安康法苑,是安康两级法院法官业务交流的新建平台,作为一个刚刚开始运行的公众号,一切都从零开始,小编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未来,还请大家继续支持、关注!


      喜欢写作的朋友,欢迎你们多多投稿。无论是审判经验总结,还是办案感悟,无论是案例点评,还是调研分析,无论是资料汇编,还是理论研讨等等,体裁不限,这里没有大咖,只有普通人的心得、感悟,这里的文字不需要华美,只需要朴实、真诚,我们期待着您的分享!


      不喜欢写稿的朋友,欢迎您关注、转发,本号所有文章,都是作者出于热爱、利用业务时间写成,您的关注、点赞和转发,就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我们欢迎原创作品,也欢迎整理汇编作品,所有稿件,文责自负。


     法律的世界纷繁复杂、缤纷多彩,让我们一起,慢慢评说!


     小编邮箱:ankangfayuan@qq.com,来稿请注明“法苑投稿”


长按图片,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