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10月26日起,在云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这也意味着云南省其他州市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购买自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公告,对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次。
上述政策自2016年10月26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一年。
除此之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的补充说明,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受已购住房套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限制,申请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云南省内其他州、市的缴存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时不受户籍限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昆明市的现行政策执行,在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均不受理贷款申请。
公告原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对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次。
二、在云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政策自10月26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特此公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