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荐书
专业劳动法律师累积数年实务经验,
打造最受企业HR欢迎的案头工具书,
涵盖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最新有效内容,
列举HR常见法律问题合规解决方式。
《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3版)》由专业劳动法律师累积数年实务经验打造,增订版增加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内容,是最受企业HR欢迎的案头工具书之一。
《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3版)》特点:
一是对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结合近两年劳动法律法规变化的实际情况,本次增订中对所涉及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以确保书中所援用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均是最新出台和现行有效的。
二是对相关的实务操作进行了全面梳理。由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在实务操作中面对某个具体问题时,司法裁判口径和尺度也在发生着或微妙或重大的改变。本次增订中结合原有案例和做法,进一步向大家阐述了相关实务中最新的操作口径和办案经验。
三是对原书的文字和语义又进行了一次精修,使得内容读起来更通顺、更有条理,用词更准确、更规范。
周丽霞,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外商投资与国际贸易。周律师长期以来为多家大、中型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顾问服务,尤其是在企业解约谈判及裁员项目、员工薪酬的法律筹划及股权激励设计、员工关系以及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能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最大程度保障客户的利益。办案同时,周律师一直坚持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和对外法律实务的宣讲培训,曾发表多篇劳动法专业文章,并为多家机构、商会、工会、企业等提供劳动法实务培训。
精彩书评《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3版)》:
第三节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主动跳槽,对于企业而言,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一个坏消息。企业尤其感到无奈的,是对那些业务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离开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会给留下来的员工造成心理上的消极影响,但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减少了对员工辞职的限制,让员工跳槽变得更加容易,这无疑给企业应对员工跳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非试用期内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而试用期内的解除,没有形式的要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
解读:员工提出辞职后。单位能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吗?
不能。员工提出辞职后,在剩余30日的合同履行期内,双方还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正常履行,单位无权要求员工立即或提前离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在30日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未给予任何告知或说明原因。即不辞而别,单位可以视作自动离职吗?
自动离职,是指在员工出现擅自离职,不辞而别的情形时,企业在依照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员工仍不到岗,允许企业对员工作出终结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单位首先应当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单位可认定末归员工自动离职。
……
目
录
第一章 招聘录用与入职管理
第一节 招聘广告与录用条件
第二节 录用通知的发放
第三节 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管理
第四节 单位的如实告知和禁止担保的义务
一、员工入职前,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二、禁止单位扣押证件、要求担保和收取财物
第二章 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形式
二、订立时间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劳动者久拖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主体
······
广告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