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上调全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2016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等级同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为进一步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设置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余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30元、40元、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