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 | 甘肃金融家(ID:GSJRJ888)
来源 | 兰州方程式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对甘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做了调整。
其中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在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为使省、市中心贷款政策趋于一致,经研究决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行规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
具体金额按照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80%;
2.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
2.贷款申请人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人为单身,其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月)≤12,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缴存时间(月)≤18,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缴存时间(月)≤24,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缴存时间(月)≤36,缴存时间系数为1.3;
36<缴存时间(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三、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调整部分贷款的购房时限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注:以上两个通知均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