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城镇医保特殊慢病鉴定通知
广大参保人员:
2016年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资格鉴定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时间及地点: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工作时间内,县医院主楼一楼东侧体检科受理申报。
2、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截止2016年10月23日前两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专用章)。
3、没有经过住院系统治疗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参保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申报病种不得再变更。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骗取特殊慢性疾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待遇资格,并对提供虚假病历的人员进行通报,5年内禁止再申报慢病。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鉴定或未完成全部检查项目的,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4、参保患者申报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费用负担(鉴定费50元、挂号费1元和相关检验费自理)。
5、流程:申报时间内,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到县医院挂号,交鉴定费——持申报材料到体检科申报——体检科审核、登记、收取申报材料,发放参检通知——申报人员在参检通知指定时间到县医院体检科领取诊疗卡和参检项目表——申报人员到医院收款窗口缴纳相关检验费用后按参检项目表到相关科室逐项作检查,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身份——工作人员统一收取相关检验报告单——病检医生根据相关检验结果下鉴定结论——领导小组审核盖章——鉴定结果公示7天——发放资格卡
6、现场鉴定时间:2016年11月11-13日。
7、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8、鉴定合格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特殊慢病待遇,待遇资格有效期为2年。2年后经办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待遇资格自动取消。在待遇结束前再次参加特殊慢病鉴定并合格的人员,方可继续享受此项待遇。
9、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累计最多可申报和享受两种特殊慢性病待遇。2016年前已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资格人员此次不得申报新病种,明年统一进行复查。
10、申报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种的,不需再进行体检,本人或家属于申报期间内挂号交纳鉴定费50元后到体检科出具相关的病史资料,由鉴定领导小组组织统一鉴定。其中申报精神分裂症的,要有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出具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
11、居住绥棱县城镇社区内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挂号交纳鉴定费50元及往来交通费20元后持申报资料到县医院体检科进行申报,无法提供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的,不能参加申报。申报同时要交纳鉴定费50元及往来交通费20元,如未能鉴定合格,鉴定费及往来交通费不予退回。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申报资格,鉴定费及往来交通费不予退回;符合申报条件的,往诊时间另行通知。
绥棱县特殊慢性疾病门诊
医疗待遇资格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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