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深圳人口與計生條例擬作重大調整:產假比省規定多30天

来源: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廣州代表處作者:日期:2016-07-20

【要點參考】

深圳人口與計生條例擬有重大調整:

1、為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並起草了修訂稿送市法制辦審查。市法制辦昨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8月15日,電子郵件為:wangl@fzb.sz.gov.cn;

2、高收入人群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條款被刪,女方的產假除了按目前國家、省的規定之外還增加30天。


為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並起草了修訂稿送市法制辦審查。市法制辦昨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8月15日,電子郵件為:wangl@fzb.sz.gov.cn。

深圳人口與計生條例擬有重大調整:高收入人群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條款被刪,女方的產假除了按目前國家、省的規定之外還增加30天。昨日起,市法制辦就《深圳人口與計生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除了上述兩項調整外,修訂稿還擬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這些改了

夫妻戶籍不同 生育政策按更有利的一方

據介紹,國家層面和廣東省層面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都是從宏觀層面對計劃生育家庭發展作出規定,但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包括生育支持、嬰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等方面,迫切需要通過特區立法的形式,對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和幫扶內容結合深圳實際作出規定,以探索和創新具有深圳特色的計劃生育家庭發展支持體系。

過去,夫妻雙方戶籍屬於不同地區的,計生條例規定是適用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而鑒於目前全國各省份的人口和計生政策是根據不同地方的情況而有所不同的,修訂稿擬根據這一情況做出調整,夫妻雙方戶籍不在一起,不規定他們生孩子時一定要用哪一戶籍地的政策,而是按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來選擇。同時,對於流動人口夫妻,只要是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擬創新實行生育登記便民舉措,探索並開創全市“一城通辦”的新服務,他們可以到市內任何一個社區工作站辦理生育登記。考慮到深圳非戶籍人口眾多,這一調整如果實現,將極大方便群眾。

 

這些取消了

二孩夫妻隨遷入戶、調動無需查驗計生證明

此外,修訂稿對原有嚴格的計生把關規定進行梳理,取消了三大不合時宜的前置把關規定:一是隨遷入戶的計生把關;二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三是取消住建部門辦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

不過,對於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家庭,把關規定會有所不同:修訂稿規定了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第三胎以上人員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公立學校辦理流動人口子女新生入學、轉學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父母的計劃生育信息的相關內容。

 

這些增加了

在廣東省規定的基礎上女方產假增加30天

修訂稿規定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廣東省的計生和人口條例中對於產假的規定是減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獨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獎勵假,總數減少了20天。為保證合法生育的育齡婦女,享受的產假和全面兩孩新政前大體相當,參考其他省市的產假規定,修訂稿規定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

 

焦點

1.幫扶失獨家庭 擬發放計生扶助金 優先安排就業、養老

為保障本市戶籍獨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發展,幫助獨生子女家庭及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風險能力,修訂稿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為落實國家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獨、獨生子女傷病殘)經濟、生活、醫療、住房等各方面幫扶的要求,修訂稿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放計生扶助金,並實行動態增長機制;並規定民政部門在安排入住公立養老機構、住房和建設部門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幫扶、醫療機構在提供家庭醫生及家庭病床時,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2.明確超生處置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子女或都算超生

廣東省對超生行為的規定比較籠統,省一級的計生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以《條例》相關規定為基礎,吸收基層計生部門日常工作的經驗,並充分考慮公平原則,修訂稿細化明確了超生處理的具體情形。比如,與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處理。修訂稿還規定,對超生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予以處分。隱瞞超生事實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3.修改社會撫養費標準 高收入人群加倍收 該條款擬將刪除

出生入戶與計生證明脫鉤後,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修訂稿明確了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對無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虛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做親子鑒定。同時為了保證親子鑒定查辦計生違法生育案件的順利開展,規定親子鑒定費用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經費預算。

修訂稿刪除了“超生二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相關規定,統一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另外,高收入人群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被刪除。並明確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保持原規定的連續性,修訂稿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4.重罰違規性別選擇 非醫學胎兒性別鑒定最高擬罰10萬元

修訂稿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人員,屬於衛生技術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屬於非衛生技術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深圳女性產假到底休幾天?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為保持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

也就是說,根據新規定,廣東產假是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策獎勵(即二孩以內)假=128天,深圳擬在國家、廣東省有關的規定基礎上給女方增加產假30天,那就是128+30=158天。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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