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天津社会保险杂志作者:日期:2016-10-14

编辑 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在深圳市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今年5月转至天津市工作并参保,请问我在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天津市,手续该如何办理?魏欣鑫
魏欣鑫 读者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在天津市参保缴费后,就可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提出转入申请,并按照上述办理流程将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参保地并与天津市的养老保险进行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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