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2016年5月6日,沈某经某国学教育中心招聘为幼儿教师。2016年5月10日,某国学教育中心与沈某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由教育中心出资6000元,安排沈某至武汉童学馆总部(研发服务中心)参加国学系列课程培训,并约定沈某应为教育中心服务两年,在服务期内如果沈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6000元。2016年5月31日,某教育中心与沈某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27日下午下班后,某教育中心负责人付某通知沈某加班,沈某没有同意加班,负责人付某就让沈某收拾东西不要再来上班了。2016年7月28日后沈某离职。2016年8月6日,某教育中心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沈某返还专项培训费用6000元。
争议焦点:沈某拒绝加班被辞退,应当支付违约金吗?庭审中,沈某辨称,他拒绝加班被某教育中心口头辞退,某教育中心违法辞退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不能认定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因此他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某教育中心称,沈某拒绝加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本身存在过错,其违反培训服务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就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某教育中心与沈某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教育中心安排沈某加班应当经孙某同意,沈某拒绝加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某教育中心口头辞退孙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培训服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系某教育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沈某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故不应当支付某教育中心违约金。
(文章来源网络)
您可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731-82890058
地 址:长沙高新区火炬城MO组团北楼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