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通告

来源:百东社区作者:日期:2016-10-12



根据上级调整社保缴费的有关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6年5月1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领取职工或城居保基本养老金;

2、自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加养老保保险时段。已在市外或本市参保缴费的,不得重复申请缴费。

二、缴费时段

    最长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9年10个月)。

 三、申请办理

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

四、缴费标准

按申请时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

因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申请时间在10月28日(含本日)前的,最低仍按旧标准481.6元/月计缴;申请时间在10月28日后的,按新标准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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