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金, 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养老金的水平取决于家计调查结果;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超年金保证”制度,由雇主缴费;第三支柱是雇员自愿参加的补充“超年金”以及其他方式的退休储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相互配合,为雇员的退休生活提供了一个相当安全的保护网。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体现了“先市场、后政府”的特点,是效率与公平的有效结合。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其多支柱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也在1993年拉开了城镇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序幕,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澳洲养老金体制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其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整个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得到了保障。研究澳洲养老金制度及其成功经验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概述
澳大利亚的正式退休收入政策可追溯至20世纪早期,最早给雇员提供职业养老金的部门是银行以及政府机构。1909年澳大利亚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包括资产调查和收入调查在内的家计调查型的基本养老金(AgePension,AP)体制。之后,在保守党政府的努力下,于1913年开始在全国引入缴费型的“超年金”制度。1922年,澳大利亚政府开始为联邦政府雇员建立“超年金”基金。6年后,保守党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国民保险账户计划,该计划经过10年的发展于1938年最终以国民健康与养老金保险账户计划的形式开始实行。在此期间, 澳大利亚政府对1936年第一次开始支付的养老金一次性领取实行税收减让政策。工党政府上台后,于1943年建立国民福利基金, 以保障公共服务的良好运行。1992年澳洲开始实行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私营养老金制度, 即“超年金保证”(SuperannuationGuarantee, SG)制度。从此澳洲正式成为实行多支柱养老金体制的国家之一, 其经验与教训也逐渐被纳入研究机构的视野。
作为OECD中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与其平均指标如下:
主要指标: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经合组织
普通工人的收入(AW) AUD澳元 79,689 48,901
美元 65,195 40,007
公共养老金支出 占GDP百分比(%) 3.5 7.9
预期寿命 新生儿 82.4 80.0
65岁时 20.8 19.3
65岁以上人口 占人口比重(%) 15.0 16.2
2、澳大利亚养老金的具体制度内容
2.1 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
此项养老金被叫做“ 有限福利” 制度或称“ 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1992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是单一性的,完全由政府包揽,并沿袭多年。主要对象是长期服务的公务人员和富裕群体。1985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达到55岁退休年龄时即可获得一次性福利收益,并向他们受赡养者提供。1986年至1992年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到达58周岁退休时给予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目前执行的新的养老金制度规定,凡年满65周岁的女性居民和男性居民,退休年龄将从2017年开始增加,每两年六个月,直到在2023年达到67岁。取消退休金福利的最低年龄是1960年7月1日之前出生,但直接增加。只要通过家计审查(meanstest),即可领取由财政部门发放的最低养老金。养老金为当地平均周薪的25%,并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其资金来源于税收。
2.2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
包括企业养老金和政府雇员养老金等。职业年金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强制性职业年金是该国近十多年在养老金方面最重要的改革之一,主要体现在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法律,即《养老金保责法案》和《养老金管理法案》,法律规定覆盖所有雇员,被称之为“ 强制养老金”,法例要求,雇主必须为每位全职雇员按当地一定比例的养老金作为退休时的积储。到2002年7月,雇主被要求按员工工资的9%提取养老金。按澳大利亚就业人数800万,人均周薪860澳元估算,每年将有300多亿澳元的职业年金,尚未包括雇员自愿储蓄部分。澳大利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扶持弱者,夫妻离婚时,由于女方收入低,丈夫必须为妻子付一部分养老金。强制养老金制度的推行,较比1992年以前的自愿性质,雇员的覆盖面已由当时的40%扩大到目前的80%以上。职业年金由政府委托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等进行运营管理。职业年金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最重要的支柱。
2.3个人自愿的养老金储蓄
包括自愿性质的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储蓄和投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雇员提前为自己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而进行储蓄,因为雇员退休时雇主按当地在职时工薪标准的9%缴费是不够生活支付的,至少需达到15%。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养老金的筹集, 雇员想提高退休时的待遇,只要接受附加税、薪酬减损或配偶支付即可。雇主也配以特殊条件,以确保其贡献不降低,甚至采取将减薪转化为贡献的方式。1986年企业法院规定,被“企业奖励”覆盖的雇员应得到薪酬水平的3%作为养老金。这是工会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合法协约,它覆盖了大多数人员,也提高了被养老金覆盖的劳动比例,同时导致了养老金储蓄急剧增长。从1997年开始,澳政府对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性养老金的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即每年的保险费在3000澳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3000澳元以上的部分按原税率的25%纳税。据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年龄在15—64之间的雇员有自愿性养老金储蓄。个人自愿性养老金储蓄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中重要支柱之一。
3、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评价
曾经由政府提供的养老金完全靠国家税收筹集资金,直接由政府预算支付,实行超年金计划后,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办法,大大减轻了财政负担。政府只维持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和退休之前工资之比,而在此之上的待遇由个人账户来弥补,它为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健可靠的资金支持。
过去的养老金制度更多的体现了政府责任,而转为三支柱的模式后,养老金更多的体现了社会责任,特别是增大了个人责任。采用个人账户、税收优惠、鼓励投资等措施,把养老保险从单纯的政府责任逐步转向社会责任,大大增加了个人对自己老年保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