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千万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10-11


记者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近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出《关于组织申报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若申报成功,按照项目分类,部分研发机构最高将可获得1000万元的补助。

  据介绍,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是在福建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主要形式包括三类: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类,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度申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予限制。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优先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培育,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此外,对新型研发机构每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300万元的补助;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20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认定并且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和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和15%比例的风险补助,省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六条措施予以奖励。

  据了解,此次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有符合要求的研发机构应抓紧时间准备申报材料。(记者 杨朝楼)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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