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班有“补偿” 假期前三天加班费至少579元!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日期: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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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已经结束,在节日期间还需加班的上班族们应该最高兴了,除了从今天起大家一起度过7天工作日外,劳动法规已经为他们做了补偿——如果7天全部加班的话,光是加班费就可以抵得上17天的工资了。尤其是前三天加班的,补偿额度最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国庆节,星期六)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实际上,这7天假期当中,只有10月1日至3日是国庆法定假日另外4天属于相邻公休日的调休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作为公休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所谓工资基数,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一种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还有一种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来说,比如职工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资就应该为:
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如果这3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2070元。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他的加班工资应为:
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达到1840元。一般来说,国庆7天假期一天未休,全部加班的情况恐怕也不多见,多数人还是只在其中的某几天加了班。那么,10月1日至3天这三天加班的,算是最“赚”的。
按广西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计算,10月1日-3日最低日加班工资可达193元,4-7日最低日加班工资为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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