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璧县在全市率先出台《灵璧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此举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共分8章23条,由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领导和分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组成。《办法》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分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类。从2016年起,五星级村“两委”正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他村干部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开始,结合村级量化综合考评,有序扩大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按照省市要求,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灵璧县农村常住人口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年缴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缴费年度非自然年度,其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费征缴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进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现行相应缴费档次取整划扣,余额及财政补贴按照集体补助方式记入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负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确保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来源:拂晓新闻网编辑:王蒙蒙主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