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②申请家庭因购买或安置等取得房产,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③当事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自当事人死亡1个月内由直系亲属或担保人办理退房手续。
④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⑤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⑥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售、出租、出借的;
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答:①购房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购房居住的转户居民随迁子女,优先安置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医学出生证明和入住证明等材料。
②经商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经商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经商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营业执照、纳税户的完税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
③务工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务工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人社部门认定的)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务工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用工合同、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
④其他情况。户籍迁移至城区其他情况的转户居民子女,安置在城区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城区无房产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
答:符合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向城区转学,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区域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域学校有空余学位且同意转入后,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答:①申请。转户居民随迁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区域的学校报名申请,并向申请学校提供上述规定材料。
②审核。学校组织审核相关报名材料,并按条件顺序对转户居民随迁子女进行分类登记。
③安置就读。转户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条件顺序依次安置就读,超出学校规模和班额的孩子,协调安置在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答:与城区学生同样享受考试、招生和入学(园)后的各项政策。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实现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实施学前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比例不断增大。
答: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原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不变;
农村居民转户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办理取消手续后,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答:转户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商办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他转户居民,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答:参保居民在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站),每年统一时间(一般每年12月份)办理参保手续。正常缴费,男女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为100元(现行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139,按月领取。医疗保险费报销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费报销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答:参保居民每年6月份以后,在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费报销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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