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五证合一”后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新规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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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对“五证合一”后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① 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办理新增参保登记的,按照原有渠道及经办流程在市社保中心综合窗口或区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民办非、社会团体、驻宁机构、个体工商户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和业务流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另外,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2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自2016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免收滞纳金;
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1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