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差异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9-28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法定保险,是按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是企业和职工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由于三者性质不同,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就存在着差异。

  一、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等税收差异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点在于,二者都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且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并缴存到指定账户。但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存在区别。

  (一)企业缴费部分,企业年金要缴税而基本养老保险不超规定部分不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不缴税。

  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在工资、薪金中扣除。

  例一,12月,季某工资45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00元,其中企业缴费1600元,个人缴费6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计400元(假如上述企业和个人缴费均符合规定标准)。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季某年金需缴费2000元,其中企业缴费1500,个人缴费500元,应缴费用已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已缴存到指定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季某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1600元不需缴税;而企业年金企业缴费1500元应纳税140元(1500×10%-10)。

  (二)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年金要纳税而基本养老保险等不超规定部分不纳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因此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要纳税。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不超规定标准的不纳税。

  续例一,季某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计400元,由于均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在季某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500元,应当并入季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175元[(4500-600-400+500-2000)×10%-25]。

  综上所述,12月季某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5元(140+175)。经企业代扣代缴后,季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2685元(4500-600-400-500-315)。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国家规定的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险,都需要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计算方法不同。

  (一)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12月,季某工资45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均符合规定标准)后余3500元,假如企业不实行年金计划而是为季某办理商业保险,并已向保险公司缴纳费2000元,其中企业缴费1500元,个人缴费500元,已由企业代扣代缴。则季某应纳税400元[(3500+1500+500-2000)×15%-125]。

  (二)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单独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单独适用税率。

  例三,12月,季某工资45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均符合规定标准)后余3500元,假如企业不为每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而是实行年金制度,季某企业年金应缴费2000元,其中企业缴费1500;个人缴费500元,已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已缴存到个人指定账户。季某应纳税295元[(3500+500-2000)×10%-25+1500×10%-25]。

  由此可见,同样的应税金额,企业年金比商业保险节税105元(400-295)。税法规定企业年金计税时的特殊算法,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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