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成柳 黄彩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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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的钟女士入职厚街镇一家皮具厂,任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钟女士的月薪为4万多元,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调至5万多元,到职前需提交毕业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伪造资料,则不录用。
钟女士在提交给皮具厂的应聘材料中称自己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行政总裁秘书、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等职位,并提交了“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离职证明。
两个月后,皮具厂意外发现钟女士上述离职证明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竟然全部是伪造的。5月10日,皮具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钟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
除了被皮具厂“炒鱿鱼”外,钟女士因使用伪造的离职证明和学历证明文件,还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辞退后,钟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皮具厂向其支付2014年3月~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赔偿金4万多元,补缴社保费1000元等。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驳回钟女士的申诉请求。
今年9月,钟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皮具厂,称该厂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皮具厂支付其3月~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4万多元。
皮具厂辩称,钟女士伪造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应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考虑到钟女士确实在厂里工作过,该厂已向其支付了4万多元。
作假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中有约定“伪造毕业证等资料者不录用”,劳动合同中也有若钟女士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使合同无效的,该厂可以解除合同等约定,可见钟女士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是其应聘皮具厂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
法院认为,钟女士伪造材料应聘,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书及劳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钟女士虽应聘职位为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但其重要资料均属伪造,实际并不具备该任职条件。
法院表示,钟女士在职期间应得的工资可参照2013年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平均数3670元计算,共为8200多元。由于皮具厂已向钟女士支付了4万多元工资,远超出其应得工资数额。故法院对钟女士的工资及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钟女士请求皮具厂4万多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劳动者若以假资料应聘 用人单位可坚辞不赔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李春宏称,如果劳动者以虚假资料应聘,用人单位可以理直气壮地辞退劳动者,并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已工作了一段时间,那其工资应如何计算呢?李春宏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春宏说,本案中,由于皮具厂的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只有一个,而钟女士实际上并不具备该任职资格,故本案参照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钟女士的应得在职期间工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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