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分别从社会组织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结构、社团换届和会员(代表)大会、社团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和备案、社团会费标准的制定、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健全社会组织退出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等十个方面,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规范社会组织建设方面,《通知》指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通知》明确,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以各种名目从社会组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社会组织不得违规组织公职人员外出并支付相关费用。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社会组织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各有关单位要着力构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综合监管机制,特别是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记者 林富榕 通讯员 林涌涌)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