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修订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法学会作者:日期:2016-09-26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我市已从201510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近,市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卫计委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210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新办法有三大变化:一是明确了费率浮动幅度,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向下浮动至80%50%。二是规定了费率浮动条件,用人单位支缴率为200%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为400%以上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基金零支付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未达100%,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三是三种工伤情形不计入支缴率计算范围,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2016101日起,我市将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行费率浮动。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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