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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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人保之友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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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君有些抑郁,因为加班,昏昏不知昼夜,上班下班傻傻分不清楚。
但是!作为爱与正义的小伙伴,各位读者的小棉袄,保险君工作遍布生活的每一个小角落,即使加班到天亮,也要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加班期间的意外受伤,到底能否报工伤!
加班在法律规定中是个相当尴尬的概念,所能得到的保障也总是暧昧难明,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加班前后时间段内(也可以理解为“去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该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险君接下来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与举例来为大家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时满足是该款成立的前提条件,还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劳动过程中)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如某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9点~12点、14点到18点(中间为午休时间),但职工提前在8点半到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点半才离开等,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间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该款成立条件与款一相同,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但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即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比如保险君加班完成项目期间根据分工安排美编作图,由于不符合要求图片一改再改,美编忍无可忍懒得再忍,路见不平一声吼不该出手也出手,那么保险君是可以申报工伤的。
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因工出差、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且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的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的摔伤、扭伤都不算工伤。
在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还应涉及非法驾驶的问题,非法驾驶(无照驾驶)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当然,酒驾是肯定不会认定为工伤的。
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规定:
惯例前提,先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突发疾病死亡”指的是: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内猝死需卒于岗上才算工伤,回家才狗带的话是不算的,但可以向单位申请适当的赔偿,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出现过以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延时加班下班家中后猝死纠纷的案例。
这是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不难看出,认定工伤最关键的点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认定。其认定范围也会因为实际情况有所延伸,如2011年的一个事故,受害员工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下统一就餐过程中意外死亡,法院判决认定其过程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延伸,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故判工伤处理。
现实中我们通常都在“自愿加班”,在同时满足“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之下,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保险君在此提醒各位,出险后应及时如实告知单位,并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类的需及时联系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
(保险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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