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有关政策于2015年停止执行。凡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除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进一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补偿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承办。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费用)。
(二)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
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封顶2万元。
二、补偿流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结算流程不变(本市内住院在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兰外异地住院由个人先行垫付,合规的后办理报销)。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流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城镇居民医保现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对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三、大病保险补偿所需资料
普通住院: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意外伤害住院: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订单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
四、工作地点及联系电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政策及经办事宜由省医改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解释。
1、省医改办。联系电话0931-4818608
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省卫生计生委十一楼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三楼大病服务窗口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人保财险健康保险管理中心